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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兰德与奥地利学派的比较理性企业家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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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一部分的主题是“理性”。奥派的“理性”是关于真实人的“假设”,而兰德的“理性”不是假设,是她“客观价值”的化身和代言人,也是她对个体提出的要求。

本月11-13号安兰德学院执行董事亚龙·布鲁克(YaronBrook)将在杭州与北京讲授安兰德思想。(下图为亚龙·布鲁克)

奥派的“理性”是一种“现实的”假设,在米塞斯看来,“理性”也是人的心智特征,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的行动是有逻辑的,人根据自己的逻辑来行动;二是人具有理解他人行动的意义的能力,虽然理解不一定准确。这两个方面都是正常人所具备的,因此,人都是理性的。兰德对人的这种能力也是不予否认的,她的“客观主义认识论”明确地表明人有认识事物的能力。

兰德认为,一个人只有他自己知道什么对他(的生命价值和幸福,即客观价值)的实现是重要的,不同的重要性是可以“排序的”,即从最重要的到次要的,然后再到更不重要的等等,这一价值排序是由理性人自己来认定的,理性的人总是首先满足他认为最主要的价值,“拒绝牺牲更高的价值而屈从于低的价值和无价值”。1兰德的这一“价值由理性人自己认定的思想”与奥派(特别是米塞斯)经济学的“主观价值”(边际思想)是一致的,也即,兰德的“客观主义”并不构成对奥派“主观主义”的否定。

从把“理性”作为认识事物的“能力”意义上看,兰德与奥派也是共通的,奥派所定义的“理性”是兰德“理性”概念的基础,如兰德也认为,理性人的利益是不会相互矛盾的,这也是奥派的理性所含的“有逻辑”之意,如目标相互矛盾,则无逻辑。但是,我们还是发现二者存在明显的不同,奥派并不要求理性人能够“正确地”认识事物,理性只是体现个体的一种意识的“能力”,从这点看,奥派的理性是“康德的”,理性作为“能力”而言是客观事实,但兰德赋予“理性”本身以客观性,可见,她对“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为只有与客观实在联系在一起的意识才是理性的,也正是这种“实在”的存在才使得“理性”成为可能,或者说,“理性”是因为有客观实在的存在,而不是意识本身。

兰德的“理性”不仅是认识论上的(对人的理性能力的认识),也是伦理学上的,她“所要求”的理性是她“所认为”的理性,在《人类利益的冲突》一文中,她从“真实情况”、“关系”、“责任”和“努力”四个方面概括了理性人“应该”具有的特征,比如她认为理性人不会追求自相矛盾的目标,2理性人应该不受奇想的控制,不受他人喜好的摆布,仅仅依靠自己的努力。3理性人“不允许使长期的利益和短期的利益处于冲突或矛盾之中。他不会成为自我毁灭者,即今天所追求的目标会在明天损害其全部的价值”,4“理性的人不会把那些通过自己直接或间接努力仍无法实现的目标或欲望看成是自己真正的目标。”5“理性人从来不扭曲或损害自己的标准和判断,不求助于他人非理性的、愚蠢的或不诚的帮助。”6在她笔下,“理性”与“理智”在很大程度上是同义词,如她所说“利己的人是通过理智的引导来选择目标的”,7他的目标和手段都需要经过“理智”的确认。奥派(米塞斯)虽然也接受“理智”,但那只是在前述心智结构上接受理性人是理智的,并不像兰德那样赋予“理智”以“客观价值”的内涵。

兰德以反对“利他”而著称,但实际上,她所反对的是“非理性”,而非通常所说的“利他”。由于理性所强调的是个体运用其理智,思考什么是自己的利益,然后去实现,因此,“利已”就是“理性”的必然推论。可见,理性的人为实现其客观价值(生命的维持、幸福等),必须思考什么才是自己的利益,然后去实现它,这用兰德的话说就是“自利”。如一个人认为帮助他人是他的自我利益,那么这个人也是在“利己”而非“利他”,那此人也就不成为兰德所批评的对象。如此一来,人们通常所说的“利他”,就既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非理性的”,而兰德所批评的正是非理性的“利他”。可见,兰德的“理性”概念不止是对人特征的描述,也不仅是对人的伦理要求,而且还包括“运用理智的行动”,从而具有米塞斯“行动学”的特征。同时,兰德的“理性”也是一个“过程”概念,确切地说,其体现的是人的“心智过程”,这与奥派研究的“市场过程”形成对应关系,确实,这“两种过程”是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正常社会来说也都是必要的。

如前所述,米塞斯的“理性”是指人的心智结构,兰德的客观主义认识论也认为人具有那样的心智结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兰德把理性视为个体认识世界的手段,而米塞斯则更强调理性是人本身的特征。作为认识手段的理性,其内涵会相对窄一点,比如兰德把欲望,包括感觉、情感、奇想和愿望,甚至还有信仰都排除在“理性”之外,认为欲望无助于个体认识客观实在,但在米塞斯更为广义的“理性”概念中,理性更多地指向手段的选择,而较少涉及目标的来源,米塞斯不像兰德那样把理性与欲望、情感对立起来,“即使在感情激动时,手段和目的也会被考虑到”,8在米塞斯看来,理性的人也是有七情六欲的人,有情有欲并不意味着不理性,人通过理性可以控制情感,情感并不构成对理性的破坏,他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正在于他会着意于调整他的行动。人这个东西,有自制力,能够操纵他的冲动和情欲,有能力抑制本能的情欲和本能的冲动”,9概而言之,对于“理性”,虽然两者都强调“心智”,但奥派的理性是“关于真实人的假设”,而兰德的理性则是“理想建构”,“理性人”就是她“客观价值”的化身和代言人,是我们在现实中很难找到的“巨人”。10

兰德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个体靠什么来保证其理性?兰德似乎并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她假想“理性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那么现实中的人呢?兰德深知现实中的人是理性不足的,为此,她呼唤、求助于“人的内省”,准确地说,是对“客观实在的认识”,她说:“如果人内省地辨识内心状态的正确率达到他们辨识客观实在的十分之一,我们就是理想的巨人一族了。”11在兰德看来,理性的实现依靠理性人的“思考”(理性的运用)和对自己认定的价值的“忠诚”12,换句话说,理性是个体“内求”的结果,相比兰德的“内省”,哈耶克的“理性”更多地是一个“学习”概念,他强调理性是习得的,是通过遵从外部的制度实现的,习得制度是对个体理性不足的弥补。哈耶克所指的“学习”也包括“无意识的模仿”,然而,在兰德看来,“模仿”则是非理性的体现,人更应该应用其理智去考察规则,在对“制度习得”的认识这点上,兰德恐怕要比哈耶克更胜一筹。

但问题是,如果一个人在追求自己所认定的客观价值时和其必须遵循的外部规则发生冲突又该怎么办?这时候,究竟是谁服从谁?兰德虽没有直接回答这一问题,但在她看来,前者的重要性优先于后者,至少,个体不应该为了遵从外部规则而牺牲自己的理性,也即,未经自己理智审视,“盲目地”服从外部规则既是非理性的,也是不道德的。这意味着,外部规则需要经过个体的理性评判,之后,个体可以根据其是否有助于实现“客观价值”,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可以说,兰德的理性是没有“锚”的,或者说,其理性本身就是理性的判断标准,“当一个人拒绝把理性作为判断的标准,那么,对他来说,就只有另一条标准:他的感觉。”13比如之前提到的“价值等级”,兰德认为“理性的行为准则要求人们按照自己的价值等级体系来行动,别为了较小价值而牺牲较大的价值”,14这似乎隐含了理性个体所确定的价值等级“总是正确的”,个体自己认定的价值对他而言就如同“最高法律”一般至高无上。

这样一来,自然会引出另外的问题,即:难道个体理性不需要纠正吗?个体理性所导致的社会结果都是好的吗?或者说,怎么保证一个理性人的理性行动不是破坏性的?如何防止“理性的”罪犯?如一个生活在集体专制下的人,若认为服从专制比抵抗专制更有助于自己生命的维持和幸福(客观价值),那么这究竟是理性还是非理性,究竟是善还是恶?兰德并没有直面这一问题。相比之下,斯密、哈耶克和罗斯巴德都给“理性”设定了一个锚,斯密的“锚”是道德情操,哈耶克的“锚”是演化形成的规则,而罗斯巴德的“锚”则是自然法则,通过这些相对稳定的规则将个体的理性行动与他人的行动协调起来,同时,这些规则也是具有伦理价值的,即只有遵从规则才是善的,如罗斯巴德就明确地认为只有遵从自然法则才是正义的。相比而言,兰德的“善”就是“理性”本身。兰德较少考虑规则问题,对此,也许可以这么解释,即兰德的“理性”概念是“规范性”的,理性是对“客观实在”的认识,这自然包含了对规则正当性的认识,15此外,这种认识也是个体理性与否的体现。

注释:

1爱因·兰德著秦裕等译,《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爱因.兰德文选》,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出版,,p。

2爱因·兰德著秦裕等译,《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爱因.兰德文选》,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出版,,p50。

3爱因·兰德著秦裕等译,《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爱因.兰德文选》,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出版,,p52。

4爱因·兰德著秦裕等译,《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爱因.兰德文选》,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出版,,p51。

5爱因·兰德著秦裕等译,《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爱因.兰德文选》,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出版,,p52。

6爱因·兰德著秦裕等译,《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爱因.兰德文选》,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出版,,p53。

7爱因·兰德著秦裕等译,《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爱因.兰德文选》,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出版,,p。

8米塞斯著夏道平译:《人的行为》,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p18。

9米塞斯著夏道平译:《人的行为》,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p19。

10她在小说中塑造了多个理性的“理想人物”,如高尔特。

11安·兰德著江怡等译,《客观主义认识论导论》,北京:华夏出版社,,p。

12安·兰德著江怡等译,《客观主义认识论导论》,北京:华夏出版社,,p。

13爱因·兰德著秦裕等译,《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爱因.兰德文选》,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出版,,p。

14安·兰德著焦晓菊译,《自私的德性》,北京:华夏出版社,,p37。

15如兰德说:理性人知道“他人的生命和成就不是他的财产”,《自私的德性》,p47,这句话包含了“理性人自动认识产权规则”之意。

长远而言,是观念,因而也是传播观念的人主宰着历史发展进程——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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