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文
张凯旌编
深海
1月5日,天丝医药发布声明称,最高院终审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上诉,明确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归天丝集团。
对此,中国红牛方面表示,将审慎研判二审判决,并将通过一切可能的法律途径,包括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卡脖子、摘桃子绝非法律保护的行为。
资料显示,红牛这一品牌源自泰籍华人许书标,其也是泰国天丝集团的创始人,而中国红牛的背后则是严彬和他的华彬集团。
上世纪90年代,严彬与许书标一同在中国创立了一家合资公司(即现在的中国红牛),以推进红牛在中国的经营管理。此后直至许书标逝世前,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均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前者负责红牛产品在中国的运营推广,后者提供商标授权。
在经历一段艰难的中国市场开拓期后,-年,中国红牛的销售额从10亿元猛增至亿元,据媒体报道,巅峰时期中国红牛曾占据80%以上的功能饮料罐装市场。
年许书标逝世后,其子许馨雄继任天丝集团。此后,天丝集团开始在中国各地对中国红牛的工厂和销售公司提起商标诉讼,并通过收购广州曜能量饮料试图在中国内地公开生产和销售红牛饮料产品。
二审败诉后,中国红牛还有机会吗?
法院认定商标归属泰国天丝中国红牛:二审判决并非终局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驳回中国红牛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此前,该法院曾在年11月25日做出一审判决,明确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归天丝集团。
据悉,这起最高院做出最终判决的案件是中国红牛作为原告的首起诉讼。该诉讼立案于年8月30日,中国红牛方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为确认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为判令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支付广告宣传费用共计37.53亿元。
一审判决后,北京高院驳回了中国红牛的两项请求。中国红牛表示不服,上诉至最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审理;并由天丝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中国红牛方面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诉讼请求变更而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遗漏红牛公司诉讼请求等严重程序违法情形;对年签署的合资合同(下称95年合资合同)和红牛系列商标等有关基础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中国红牛公司依法依约定应享有所主张的商标权益。
天丝公司则辩称,一审判决已经对全部商标进行了非常详细和清楚的评判分析,不存在漏审漏判;无论是95年合资合同,还是年签署的合资合同(下称98年合资合同),约定的本意是天丝公司许可中国红牛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红牛公司依据约定要求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过程中。中国红牛出示了一封由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下称中食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浩集团)、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和天丝公司于年11月10日签署的有效期为50年的协议书,以及中国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浩集团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出具的确认函作为新证据。
通过该证据,中国红牛强调,如果能确定双方签署授权协议有效期限为50年的话,则公司在中国运营红牛系列产品则可延期至年。但泰国天丝认为,集团与中国红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早已于年到期。
对此,法院判定,中国红牛未能出具协议书原件,即使有确认函真实性依然存疑;且在中国红牛与天丝公司长达二十年之久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红牛公司并未对商标权利归属提出异议。
1月6日下午,中国红牛在